纪洋、边文龙、王向楠、魏薇、董英伟:“网络互助行业如何有序发展? 影响因素分析与监管政策建议”
2021-02-08
网络互助行业如何有序发展?
影响因素分析与监管政策建议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网络互助研究小组
纪洋 边文龙 王向楠 魏薇 董英伟
自2011年以来,网络医疗健康互助(简称“网络互助”)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不可忽略的医疗保障形式,成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与此同时,网络互助也引发诸多质疑。银保监会于 2020年9月公开批评网络互助“野蛮生长”、“无人监管”;2021年1月,网络互助头部平台之一美团互助关停,网络互助的可持续性再次引发激烈探讨。国务院2020年《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那么,网络互助应如何有序发展?如何纳入监管框架?这两个问题既具有现实紧迫性,也具有理论重要性。
基于某代表性网络互助平台随机抽取的20万用户以及100个城市的追踪数据,研究小组得到以下初步结论。
第一,网络互助平台需要同时关注参与用户的互助金申请量与分摊成功率,以确保平台的整体分摊能力能够满足互助金申请的需求。
用户层面数据分析显示,互助金申请量的影响因素基本符合疾病发生等统计规律;但分摊风险(分摊扣款失败概率)的影响因素显著区别于发生率,与用户的平台使用依赖度、消费水平、流动性充裕程度等显著相关,属于网络互助独有特点。
第二,互助平台存在两种可能的“逆向选择”机制,一是健康层面的,健康状况越差的人越积极加入、越不愿退出;二是分摊层面的,即分摊能力越弱的人越积极加入、越不愿主动退出。当两种逆向选择共存时,平台的互助需求将超过分摊能力,网络互助的分摊金将上升,威胁其持续性。
在本研究的用户抽样样本中,该平台同时存在健康层面的逆向选择与分摊层面的正向选择。在健康层面,年龄较大的用户和女性用户更积极地加入互助并更早提出互助申请,这恰好是对应年龄区间重疾发生率更高的人群;在分摊层面,支付能力更强、流动性更充裕的用户更积极地加入互助,而分摊能力较弱的用户将更早地主动或被动退出网络互助平台。分摊层面的正向选择,是网络互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第三,我们在用户样本中识别出两种机制,它们有效地削弱了互助平台在健康层面的逆向选择,避免年轻人补贴老年人。其一,在坚持分摊金额相同的前提下,平台对不同年龄的互助额进行区别设定,给重疾发生率更高的群体设置更低的互助额,从而保证不同群体的重疾发生率与互助额的乘积大致相同。其二,在用户申请互助后,平台相应开展筛查,确保申请互助金的用户情况属实、符合条件。
在以上两种机制的作用下,该平台40岁以上用户的平均互助金额并未超过30-40岁的用户。如果缺乏这两种机制,网络互助平台更容易产生“年轻人补贴老年人”的问题。
第四,我们将100个城市的网络互助各期参与者人数与传统健康险保费规模数据、城市日度疫情数据相匹配,发现网络互助的参与人数随各城市确诊人数的增加而显著增加,,且结果在控制固定效应后仍保持显著,而传统健康险保费规模对疫情没有显著响应。此外,网络互助的互助金审核与发放效率,在疫情冲击前后保持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网络互助满足了居民在疫情期间的互助需求,面对疫情冲击有积极的作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网络互助平台应增强信息透明度、增强用户教育。包括:进一步完善用户加入时的告知环节,提升告知流程与效率,确保用户知晓加入条件;应定期公示互助案件的相关信息,使参与者理解成功获的互助具体要求与常见的不予互助情景。
第二,监管当局应充分发挥网络互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上的比较优势,实现疫情常态化管理下社会保障的稳定运营。建议应给予网络互助合法的地位,将其纳入保障保险体系,作为现有医疗保障的一个补充。突然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了经济整体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普通居民降低风险的需求,网络互助则迅速、平稳地响应了这类需求,实现了加入、分摊与申请互助金在疫情中的常态化运营,其技术经验值得借鉴。
第三,监管当局应对网络互助平台设置明确的准入门槛以及基本的运行规范,包括:网络互助平台应具备对分摊风险的风控能力,以确保对用户各期分摊能力的动态监测,对缺乏分摊能力的用户及时清退;网络互助平台应具备对互助金申请者的筛查技术,有效甄别并排除不符合加入条件的用户,避免分摊用户承受损失。
第四,监管当局应出台网络互助平台的有序退出办法。对于原本可持续运营的平台,一旦外生原因导致部分参与者退出,其他参与者可能因分摊负担增加而跟随退出,进而引发恶性循环,最终致使可持续运营的平台被挤兑退出,用户权益受损。
一方面,监管当局可要求各网络互助平台设置“平台退出基金”(平台自己的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平台基金“),基金额度根据平台规模、风险确定,交由具备资质的银行存管。基金由平台自有资金提取,以备互助计划关停时使用,也可考虑扩充资金来源,例如接受其他主体(比如股东、关联方)的捐助等。基金用途可以考虑为互助计划关停后一定时期内发生“互助事故”时给予适当补偿,也可以作为互助计划转型的成本费用,或者互助计划的接手主体、产品的补偿费用。需要强调的是,平台基金不是网络互助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的依据,仍然不能使得社会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不能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
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应明确行业风险的化解机制,例如要求平台购买“平台责任险”,用于化解和处置网络互助平台分摊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并在特定平台出现信誉风险时保障其平稳运营或协助其平稳退出。
(纪洋,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边文龙,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成均馆大学金融学助理教授;王向楠,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魏薇,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董英伟,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