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 黄益平:平台经济的创新与治理

2022-03-28

以下文章来源于金融科技教育网 ,作者黄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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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24日,“2022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第九届中关村金融科技论坛年会”成功举办。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金融学与经济学讲席教授、副院长和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出席会议并发表《平台经济的创新与治理》的主旨演讲。他表示,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和成功得益于四个方面,第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产品普及率高,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第二,数据保护的程度相对较弱,使得创新活跃;第三,国内大部分平台企业市场业务和国际市场相对分离,存在较大创新的空间;第四,市场化改革使得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对经济有“三升三降”的影响,即提高效率、扩大规模、改善体验,降低成本、控制风险、减少接触。平台经济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第一,存在潜在的反竞争的行为;第二,平台身兼企业、调控和市场撮合的功能,不同功能之间可能形成利益冲突;第三,存在例如猎杀式兼并的行为遏制创新;第四,让财富变得过度集中;第五,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加强对平台经济的治理,构建完整的监管框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加强治理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维持创新能力和保持强大的竞争力,应建立常态型回应型监管框架,并把监管和反垄断做适当区分,防止因此监管降低平台经济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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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金融学与经济学讲席教授、副院长和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以下为嘉宾发言的全部内容:
2021年,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汇集了来自北大国发院、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以及友校学者,做了关于平台经济创新和治理方面的研究,通过广泛的调研、充分的交流与深入的研究,目前已取得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今天给大家汇报的内容其中一部分是和我同事们在过去一年来学习所获得的心得。
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
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在9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发展至今,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放在全球范围看,能够占到一席之地。一般而言,平台经济发展在全球的基本情况是三分天下:美国、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只不过世界其他地区目前主要还是美国的公司在主导,所以也可以说,全球其实就是两家独大。根据信通院的数据,全球市场价值超10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共有74家,美国和中国分别有35家和30家,把两国的数值加起来一看,确实就是中美两国在唱独角戏。
虽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是在平台经济领域能够站到世界第二的位置,非常了不起。中国为什么能发展到这么大?到底是凭什么优势发展到了这样的水平?我们认为有四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数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数字产品的高普及率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跟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普及率很高,移动支付、通讯平台的触达和使用率也很高,良好的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基础设施投资,为我国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第二,数据保护的程度相对较弱,使得创新活跃。我国目前对个人权利、数据隐私的保护程度相对比较低,这个因素有两面性,正面来看,作为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够创新各种新型的产品、流程和业务模式,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创新的活跃。
第三,国内大部分平台企业市场业务和国际市场相对分离,市场存在较大创新的空间。相对分离的好处就是给国内平台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隔离的市场环境。我国市场规模大,市场大的好处就是有人口红利,创新比较容易,尤其是对平台企业,容易发挥出它们的特有优势。现在中国和外国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隔,前面讲到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在全球的情况是三分天下——中、美、其他地区,而其他地区也基本上被美国企业主导。目前情况下,这些美国企业没有在我们国内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从正面来看,这给我国平台企业提供了生长发展的空间。 
第四,市场化改革使得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我国从1978年就开始对经济结构、经济政策体系的改革,使得我国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比例在不断上升,同时,我国经济当中的所有制变得越来越多元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为止大部分成功、规模比较大的平台企业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短短十几年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就是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巨大的成就。  
除了以上四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低数据保护、相对分割的市场都并不是长期可持续的环境,而且短期内确实呈现出一些问题,所以现在非常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监管、治理。尽管中国平台企业发展规模已经非常大,甚至到了世界第一线,但是就技术本身来说,是跟国际上领先的平台相比,并没有特别突出的优势。我国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怎么样才能继续往前走,怎么样才能持续保持竞争力,如何维持行业的创新能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注点。 
平台经济的功与过
平台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可能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平台经济在中国经济当中的比例,由于估计方法不一,大家各有各的估算,但结论大致相同,过去十几年、二十年来,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对中国经济增长,无论是GDP增长,还是总要素改善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经济当中创新活力最强的部门之一。
平台的技术特性对于经济活动带来多方面的好处,可以概括为“三升三降”。“三升”即提高效率、扩大规模、改善体验,“三降”即降低成本、控制风险、减少接触。
平台经济为什么能快速发展起来,可能有一个世界各国都适用的共同原因,就是我们正在经历第四次工业革命。第四次工业革命是以区块链、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等技术为核心在推动的一场新革命。它在很多方面其独特的特征,例如互联网的长尾效应,长尾效应在经济学中可以称作规模经济,在平台建立以后,服务覆盖面增加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
平台经济在金融里一个特别重要的功能就是改善触达。金融服务一个困难之处就是如何寻找客户,传统金融机构的做法就是把分支行开遍全国,但是成本高,尤其对一些包括中小企业、低收入家庭和农村经济主体在内的普惠型客户,获得金融服务难度相对较高,并且找到这部分客户本身就不容易,但是平台如果做得成功,首先可以克服一部分这方面的挑战。
找到客户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如何做信用风险评估。大数据是平台的重要资产,它的好处是留给平台很多可以分析客户行为的信息。传统银行做信用评估有三种办法,一种办法是看财务数据,第二个办法是看抵押财产,第三个是关系型贷款,但是普惠型客户往往财务数据不足、没有太多房产做抵押。现在用大数据做分析,虽然很多大数据不是典型财务数据,但对一些规模小、期限比较短的贷款,用大数据的方法来做信用风险评估是非常可靠的。
平台经济的发展确实给经济带来了许多好处,但是也确实看到一些问题。
问题一:潜在的反竞争的行为
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规模经济,但是规模经济的另外一面就是可能就变成赢者通吃,可能造成垄断的局面,所以在获取所谓的效率和风控好处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潜在的反竞争的行为,垄断的行为等等。 
问题二:集企业、调控和市场撮合三大功能为一体带来的利益冲突   
市场经济中有三大主体:监管、市场、企业。三者各自为政,企业负责经营,市场负责交易撮合,监管负责调控。而在平台经济中,平台的设立突破了这三者之间的界限,往往兼具企业(经营)、市场(撮合)与政府(调控)的功能。平台本身是企业,所以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或经济主体。有时这三种功能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利益冲突,这个时候怎么样解决一家企业同时肩负这些功能,相互之间会不会形成利益冲突的问题。如何确保平台既追求效率,又保证公平?这是潜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问题三:存在例如猎杀式兼并的行为遏制创新
平台企业无疑都是创新型企业,没有创新它们做不到今天。但当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它们是否依然能够保持创新的动力与能力?很多平台做大之后现金流充裕,大量收购新兴创新企业,降低市场竞争,就是所谓的猎杀式并购,对创新非常不利。很多平台企业通过大量“烧钱”迅速形成市场规模,获取市场势力,有成功的(如滴滴),也有不成功的(如摩拜)。我们希望平台长期持续地成为创新的主流之一,所以就需要分析解决一个问题:平台经济究竟是如何影响创新活动的?
问题四:财富过度集中
平台企业的服务具有长尾效应,降低了就业门槛,因而在就业、服务、产品提供等多方面具有很强的普惠性,同时也提供了很多新的就业机会。应该说,对收入分配是有帮助的。然而,平台在创造许多跟线上业务相关的新兴就业机会的同时,也消除了一部分线下的就业机会。虽然总体而言,增加的就业机会数量可能超过减少的就业机会,但是不排除有很多人因此而失去了工作,他们能否平稳过渡?能否继续找到满意的工作?另外,为线上业务服务的人员,特别是骑手、外卖员,他们的收入、福利和劳动条件如何?这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更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通过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造成财富的过度集中。
问题五: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利益
数据最大优势似乎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通过分析大数据做信贷决策,就是因为部分解决了金融信息不对称。现在大数据分析在帮助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同时,反而增加了平台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出现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所以,利用数据算法实行差异化定价的边界到底在哪?
平台经济的监管:反垄断与“可竞争性”  
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加强对平台经济的治理,构建完整的监管框架,是非常必要的。最近,我国相关监管政策变得比较活跃,大家将目前的监管状态称为“强监管”。但强监管这个说法有时候也会引发一些问题,出现监管竞争、运动式监管,我们看到的就是大家都要一股脑加强对平台经济的整治,短期内会对平台造成一些冲击,从行业获得的投资和创新活动的减少来看,确认看到放缓的迹象。平台经济的监管可能需要更多的考虑建立常态型回应型监管框架,而不是运动式的竞争性监管,同时可能考虑把监管和反垄断做适当区分。反垄断是为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的秩序,即市场缺乏充分竞争了,这时候需要反垄断。监管是干什么?监管是要维持市场的有效运行,两个目的是一样的,但是出发点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面对的问题是不太一样的。
反垄断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或界定垄断?所谓垄断,大家的概念就是企业利用市场势力、市场地位实施一些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市场份额成为判断是否垄断的关键因素。但是这种判断方法在平台经济里碰到了困难,因为平台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一系列网络外部性等,意味着“大”是平台经济做得好的必然特征。因此,市场份额是否是判断数字平台有没有垄断的合适指标?我们认为值得探讨。

对于平台经济而言,倾向于用“可竞争性”概念。“可竞争性”是关于如何在有规模经济条件下实现充分竞争的理论,关键在于进入与退出的“沉没成本”的高低,即市场高时候能不能保证进入门槛仍然是敞开的,其他平台仍然有可能进来。所以,可竞争性的存在意味着潜在的竞争压力存在,一家平台可能占了比较大的市场规模,但是它的潜在竞争压力很大,只要有这样的一批平台在门外,就能保证在市场面的平台不敢随意从事垄断性的行为。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发展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加强对平台经济的治理,构建完整的监管框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加强治理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维持创新能力和保持强大的竞争力,从监管的角度看,更多的要建常态性的、回应性的监管框架,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