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艳:网络借贷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2017-03-26

 

本文所刊内容是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沈艳教授在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IIF)首届年会上就中心课题《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所做的演讲实录,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IIF及其所在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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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艳(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根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普惠金融应有如下特征:一是可负担的成本,二是服务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群体;三是金融服务要适当和有效。截至2015年12月底,央行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8亿,而有信贷记录的人为3.8亿;这表明央行征信系统中有记录的人群中,有57%的人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国内信贷服务中存在巨大的供需缺口。此外,超过70%的中小企业、农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没有得到正规金融服务,一是由于服务覆盖面不够,二是交易成本过高。

 

网络借贷的目标客户人群往往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客户群有着显而易见的普惠性。新的技术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存在很大潜力:一是互联网相关设备的普及率提高可以降低获客成本,二是网络借贷可以简化贷款流程,降低贷款成本;三是数字技术有利于关注长尾市场的个性化需求和场景式借贷,鼓励金融创新。

 

我们从普惠金融指数和网络借贷的实证分析来刻画我国网络借贷的现状。根据北京大学普惠金融指数,当前网络借贷领域有两方面的改变:第一,个人和小微企业对于网络借贷的接受度不断上升;第二,中国的网络借贷在全球发展速度最快、规模最大。就网络借贷主体而言,我们主要考虑P2P平台、电商贷款和公益性网络贷款这三类。P2P平台在2014和2015年间问题的集中爆发引起了广泛关注。黄益平老师、王靖一和我的研究表明:具有注册资本少、项目单一等特征的平台更有可能成为问题平台。以电商为背景的网络借贷往往基于大数据技术来挑选客户,尽管大数据是潜在优势,但对不良贷款和逾期贷款处置等信息缺乏透明度、对平台贷款和电商经营问题之间的关系重视不够等问题未来也需引起重视。而公益性质的网络借贷规模较小,目前只是作为网络借贷的补充。

 

如今,大数据已经是国家战略,基于数字技术的网络借贷在促进普惠金融方面具有广阔的前景。但目前仍有不少挑战。

 

第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优势在于能够在陌生人之间快速建立联系。但是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会面临许多困难。这是因为在没有一个覆盖面广、公信力高的征信系统、当今社会的诚信度又不高的情况下,陌生人之间要建立诚信难度较大。当然,如果允许网络借贷平台做信用中介,缺乏足够监管资源也是问题,因此考虑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情有可原。鉴于目前P2P行业中,纯粹为信息中介的平台屈指可数,对于12个月整改期之后仍然不能完全成为信息中介的平台,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来处理——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坚决取缔——仍需进一步明确。

 

第二,监管体制问题。

今年8月24日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双监管体制,即中央管功能,地方管机构。在双监管的体制下,如何实现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各个地方之间是否会因为监管标准不一而存在监管套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全国性,属地原则根据注册地还是经营地?监管标准不一、监管主体不明,P2P平台的运作仍然难以规范。

 

第三,如何进入?如何退出?

目前的备案制没有设定门槛,但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中介很少。我们认为,无论平台被定位成信息中介还是金融中介,只要涉及金融业务就应被监管,也应设定恰当的准入门槛,避免产生越来越多的庞氏骗局。其次,经过12个月的过渡期后仍然需要有更加明确的退出机制,不然则会法不责众。最后,备案制对信息披露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但在执行的时候如何实现?信息具体细化到怎样的程度?统一的征信平台、P2P平台信息怎么和央行信息进行对接?需要有更细致的、可执行的框架。

 

最后,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 

考虑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协会和网络借贷平台合作,组织多重形式的投资者教育,普及风险决策和投资回报的知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对那些不计后果地将风险产品推销给不适合的消费者的平台,应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要求其退出。